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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二级党组织工作细则(修订)
作者:      时间:2020-12-24      阅读量:

重大委〔2019〕4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基层党组织设置情况和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庆大学党组织实行学校党委、二级党组织和党支部三级设置和管理模式,二级党组织是指学校党委下设和直接管理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是所在二级单位的政治核心。

第三条  各二级党组织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围绕学校和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中心任务,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使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第四条  设二级党组织的单位,执行本单位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会议制度,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后决定。

 

第二章  二级党组织的设立

第五条  二级党组织设立的基本原则: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一般设立党委;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可设立党总支;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一般设立直属党支部。

设为党委的二级党组织一般应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二级纪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一般应设纪检委员。二级党组织和二级纪委的设立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二级纪委的设置、职责、二级纪委书记的设置与工作保障机制等内容参照《重庆大学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二级党组织委员会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级党委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一般由学校党委提前六个月通知。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提前换届的,应报学校党委批准,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二级党组织委员会组成人数:成立党委的,一般由7—9人组成党委委员会;成立党总支的,一般由5—7人组成党总支委员会;成立直属党支部的,一般由3—5人组成直属党支部委员会。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二级党组织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在学校下达的科级机构及编制范围内设立办公机构,配备专职干部。

第八条  二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设置:成立党委的,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成立党总支的,设书记1名,副书记0--1名;成立直属党支部的,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名。二级纪委书记一般由党委副书记担任。

第九条  二级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和二级纪委委员、书记的产生办法,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担任二级党组织、二级纪委的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应具备三年以上党龄,同时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应把主要精力用于党务工作,其他委员应按分工情况和二级党组织总体安排,完成规定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第十条  二级党组织委员一届任期内出现缺额,一般不考虑增补,可结合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任免进行调整,二级党组织书记和副书记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必要时,校党委可以任免二级党组织负责人。

 

第三章  二级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的改革发展,切实维护学校和谐稳定。

第十二条  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具体指导所属党支部开展工作。二级党组织委员要结合分工全覆盖联系师生党支部,确保每个师生党支部都有人经常联系、及时指导。

第十三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纪律检查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

第十四条  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五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谋划推进、保障落实本单位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研管理等重大改革、重要事项和重点安排。

 

第四章  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及服务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党委总体安排,制定党员教育计划,组织党课学习和党员专题理论培训,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强化党性教育,注重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党史教育和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保证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

第十八条  定期召开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专题会议,分析党员的思想和工作状况。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建立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不断巩固党内主题教育各项成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挖掘、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

第十九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二级党组织讨论决定党内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支部和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贯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方针,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做到有领导、有计划,不允许突击发展和违规发展;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重庆大学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和组织发展工作。重视在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将“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渠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学生入党。

第二十二条  加强党内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保证准确、快捷提供党组织、党员、干部的相关信息。完善并及时更新党建信息平台。配合学校做好年度统计工作、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做好党费收缴、党务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干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二级党组织会同二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一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做好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学生辅导员等配备、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二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二级党组织委员会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决议、决定,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贯彻落实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深入开展理论武装工作,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师生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充分发挥党员在思想教育中的表率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做好思想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第二十六条  广泛持续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抓好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党的宗旨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注重我国近现代史、中国共产党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加强党风党纪、师德师风、学术道德和教风学风建设。帮助全体师生员工坚定社会主义信念,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十七条  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分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根据各个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认真策划和组织安排本单位党员的组织生活和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关心党员和群众,帮助解决他们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方面的困难,增强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努力提高服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中心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组织要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学生特点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注意发挥学生党团组织和学生社团在学生的组织、管理、教育工作中的作用,解决学生中普遍存在的思想问题,促进和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积极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九条  二级党组织要从政治、思想和生活等方面关心本单位离退休干部教职工,和离退休党委一起,做好离退休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  统一战线及群团工作

第三十条  认真贯彻落实统一战线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本单位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定期召开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关心党外知识分子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定期研究本单位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相关工作,对群团组织进行政治、业务、思想和工作方法等方面教育和引导,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领导工会、教代会工作,支持工会、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大学二级党组织工作细则》(2011929日第八次全委会修订)废止,有关学校二级党组织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党工委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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