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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党组织生活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0-12-24      阅读量:

第一章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根据党章和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开展党组织生活,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党性原则,要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丰富多彩,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起到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增强支部凝聚力战斗力的作用。

第二条 党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载体,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主要包括坚持“三会一课”、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专题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请示报告、创先争优、主题党日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等基本制度。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都要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确保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每个党员无论职务高低,都要编入一个党的支部,按要求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二章  “三会一课”制度

第四条 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党小组会,要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没有设党小组的支部,党小组会的内容以支部党员会议的形式开展。

第五条 支部党员大会的内涵。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主要内容包括:定期听取、讨论和审查支委会的工作报告,对支委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并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如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单位贯彻执行的计划和措施,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讨论表决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等;选举产生新的党支部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增补和撤销党支部委员;讨论决定支部的其他重大问题等。

第六条 支部党员大会的相关要求。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需要推迟举行,支部委员会必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说明。会议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本支部半数以上的正式党员到会才可举行;大会决议必须经过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才有效;如果事情紧急,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作出决定;会议由全体党员参加,根据内容的需要,可吸收非党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参加。

第七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的内涵。支部委员会会议简称支委会,是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党支部日常工作的机构。对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同时也向上级党组织负责,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主要内容包括: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讨论通过年度支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做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和党员发展工作,搞好党支部的自身建设;讨论支部工作重要事项和工作措施等。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的相关要求。支部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召开支委扩大会议,要有超过半数的支委参加。列席会议的同志在会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支部委员会决定重要事项时,到会支部委员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如遇重大问题要作出决定,到会的委员未超过半数时,必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会议由全体支委会成员参加。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可吸收党员和非党领导干部列席,听取意见。

第九条 党小组会的内涵。党小组会是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一种最经常、最普遍的形式,是党员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党员执行支委会、党员大会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组织党员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做好服务党员的工作;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支部决议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讨论党的自身建设,如改选党小组长、酝酿支委候选人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研究发展对象并向支部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条 党小组会的相关要求。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如支部有特殊任务可增加次数,也可推迟召开。党小组会内容一般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工作,结合本小组的实际情况确定,每次解决一两个问题。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负责召集、主持。党小组全体党员参加。在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可以让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学习。

第十一条 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党支部组织党员上党课必须定期进行,一般情况下,每个季度至少一次。各级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为基层党员讲一次党课。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到所在党支部、到基层党组织、联系点讲党课。鼓励学校先进模范、离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到基层讲党课。党课教育要注意充实内容,注重运用现代化信息教育手段,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章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副处级及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应按要求参加所在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应确定主题,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开展,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安排在第四季度。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召开要求应参照《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中发〔201636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专题组织生活会制度

第十四条 专题组织生活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由上级党组织确定主题,支部全体党员均要参加。主要内容包括:支部班子及其成员对照职能职责,进行党性分析,查摆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面向党员和群众广泛征求意见,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组织全体党员对支部班子的工作、作风等进行评议等。

第十五条 参加组织生活会应按照“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围绕主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教育,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促进党员相互交流的目的。主要程序包括: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开展谈心谈话,沟通交流思想;认真对照检查,提出整改措施;严肃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

 

第五章  谈心谈话制度

第十六条 谈心谈话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重要形式。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收党员、干部约谈。

第十七条 谈心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集体座谈等多种方式开展。校党委和各二级党组织书记与班子成员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谈心谈话,班子成员之间可结合民主生活会、日常工作沟通开展谈心谈话,每年至少一次。党支部书记要经常与党员谈心谈话,发现问题及时提醒。

 

第六章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十八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既是党员队伍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又是一项重要的组织生活制度,是加强对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一般结合每年一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的具体内容,应根据当前党的形势任务要求,现阶段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要求,和学校对不同群体党员的具体要求来确定。 

第十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主要目的是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对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作出客观评价,使党员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性观念、提高党性修养。

第二十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主要程序有学习动员、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考察和结果应用等环节。民主评议环节一般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开展,民主测评一般采取发放测评表的方式对党员表现进行评定。

第二十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结果主要运用于表彰优秀党员和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对党性不强的党员,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步骤均同于正式党员,但是不宜被评为优秀党员,组织处置不能作劝其退党处理,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七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请示报告制度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度的重要工作内容,是发挥党内民主,接受党员监督的必要手段,是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党的建设,不断改进工作的重要方法。主要内容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党小组向党支部请示报告,支委会向党支部请示报告和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党员向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报告党员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其他党员和党外群众中的先进事迹或不良倾向,群众的情绪和要求。党员可通过定期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组织生活会的形式,也可通过个别交流的形式向党组织口头或书面请示报告。一般每季度汇报一次,党员外出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与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小组向党支部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的情况或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说明、解释的问题;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进工作的措施和今后的打算。一般由党小组长代表党小组每季度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党支部请示报告;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党支部请示报告。

第二十六条 支委会向党支部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的情况;执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维护党规党纪,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的情况;党支部对今后工作的设想和建议等。支委会一般要按季度或工作阶段,向支部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自身建设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除了按规定报告工作情况外,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前须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每年年初要以书面的形式汇报当年的工作计划、发展党员计划、组织生活安排等,年末也要以书面形式汇报当年的工作总结、党费收缴使用报告、民主评议党员情况等。下级党组织应定期(每学期一至两次)和不定期地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遇到重大问题、特殊情况、突发事件以及超越本级组织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八章  创先争优制度

第二十八条 创先争优制度是十八大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任务,是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重要载体。主要内容包括:引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以先进典型为榜样、学先进、见行动、作贡献,围绕中心任务和本职工作创先争优;按照“选得出、立得住、推得开”的要求,积极发动党员群众、努力发现先进典型,认真培育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各种媒体平台的作用,广泛宣传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增强先进典型的影响力和感染力;结合纪念“七一”等重要节日,集中评比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结合完成中心任务和经常工作,不定期评比表彰先进典型;注意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上关心先进典型,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九条 开展创先争优的方法步骤一般包括制订方案、组织实施和评比表彰。评比表彰应注意联系实际、注重实效,着眼于发挥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的典型示范作用,把握标准、激励先进。对特别优秀的党组织和个人,应及时将先进事迹报告上一级党组织,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榜样示范教育。

 

第九章  主题党日制度

第三十条 主题党日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全体党员参加。党日是党员活动日的简称,坚持主题党日制度是指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党的活动要相对固定时间、主题和内容等。

第三十一条 主题党日每两周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星期四下午。主题党日时间一般不能随意更改或取消,每次要突出一个主题,做到科学安排,充分准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第三十二条 主题党日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三会一课”、收缴党费、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务公开等党支部的基本工作,讨论决定支部重大事项,以及组织党员开展义务劳动、志愿服务、参政议事、参观学习、主题演讲、知识竞赛等有益的社会活动,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章  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是指学校副处级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又要以普通党员身份,按期参加所在支部、党小组开展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必须事先向党支部请假并说明原因,不得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一章  党组织生活的指导督查

第三十五条 校党委对学校党组织生活开展情况全面负责,对组织生活开展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校党委常委班子成员要坚持率先垂范,除按期参加所在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外,每季度至少深入分管部门或联系学院检查指导组织生活一次。党委组织部对全校党组织生活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党支部工作记录进行抽查,检查结果纳入二级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和不设二级党组织的二级单位党支部党建工作考核结果中。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党组织负责本单位组织生活检查和党支部会议记录抽查。各二级党组织书记和委员应当联系一定数量的党支部,做到联系党支部全覆盖。各二级党组织书记和委员每季度至少深入联系支部检查指导组织生活一次。各二级党组织应将检查意见记录在《重庆大学党支部工作记录本》上;对未按规定开展组织生活的党支部,要及时进行整顿;对会议记录不认真、不规范的党支部,要责令其整改。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要认真记录领导干部参加和指导组织生活情况。有校党委常委参加或指导检查支部活动的,应及时将具体情况报送机关党委,由机关党委对校党委常委参加支部组织生活和深入分管部门或联系学院检查组织生活情况进行定期通报,一般每季度一次。

第三十八条 各党支部对无故缺席组织生活或参加组织生活不认真的党员,应予以批评教育;每学期无故缺席三次以上的,应予以通报批评;连续六个月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按党章规定,应按自行脱党进行组织处置。

 

第十二章  党组织生活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制定开展计划。党支部组织生活应在二级党组织指导下根据学校要求进行安排。各二级党组织须在每周二之前将当周党支部组织生活计划开展情况按规定报送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条 明确学习内容。党组织生活学习资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一段时间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和学校党的主要工作,确定学习要点和内容,并在党委组织部网站“学习资料”专栏更新,一般每月一次。

第四十一条 保证活动经费。学校党委每年为各二级党组织拨付一定的党费和党务活动费,各二级党组织和单位应给予适当配套安排。各二级党组织应根据党支部的工作、活动安排,向党支部拨付一定的党费和党务活动费,拨付的具体方式是直接拨款还是据实报销,由各二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自己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固定活动场地。各二级党组织要为党支部提供相对固定的活动场地,如党员活动室等。要按照有设施设备、有标志标识、有学习资料、有规章制度的要求,加强活动阵地建设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做好活动记录。党支部组织生活要按规定开展并记录在学校统一印制的《重庆大学党支部工作记录本》上,内容包括:会议类型、时间、地点、主持人、缺席人员名单、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会议决议等。会议记录要专人保管,存档备查。

第四十四条 落实工作责任。党委组织部按照部门职责要求,负责全校组织生活的总体安排和检查;各二级党组织书记、党支部书记为本单位党组织生活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学习,领会精神,做好统筹安排;各二级党组织委员、专职组织员、党支部委员要积极协助书记抓好组织生活计划的制定、落实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二级党组织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离退休党支部相关工作由离退休党委参照本实施细则统筹安排。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党组织生活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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